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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牌代号为“O”的专段民用号牌车辆是否享有通行便利的答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【发布部门】公安部 

【发布日期】1997年08月22日

【实施日期】1997年08月22日

 

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发牌代号为“O”的专段民用号牌车辆是否享有通行便利的答复

(公交管〔1997〕185号)

 

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:

你总队《关于使用代号为“O”的专段专用号牌的公安机关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否适用〈条例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请示报告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、《警车管理规定》、《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》和《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发牌代号为“O”的专段专用号牌车辆不属于警车,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;因此,不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和《警车管理规定》中有关警车管理的条款。

此复

 

1997年8月22日

 

 

原作者: l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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